一天之内 80家上海科创板在审企业同时中止审核!这到底是什么情况?

文章来源:疯狂财经 2019-08-01 09: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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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消息,一天之内80家上海科创板在审企业同时中止审核!这究竟是什么情况?具体的情况,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据消息,一天之内80家上海科创板在审企业同时中止审核!这究竟是什么情况?具体的情况,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上交所7月31日宣布,80家科创板在审企业的财务报表已超过规定的有效期,状态变更为中止,目前中止审核企业总数达到85家。

财报到期导致中止审核

相关媒体从上交所了解到,截至2019年7月31日,科创板在审企业中,有85家审计报告基准日是2018年12月31日(其中5家己中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五十七条,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期,延长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此前,科创板在审企业审计报告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的,均已申请延期一个月,因此有效期延至2019年7月31日。

在审核过程中,按照既定的审核机制安排,根据《审核规则》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己过有效期的,上交所将中止发行上市审核。发行人应当在中止审核后三个月内补充提交有效文件。发行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后,发行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上交所,同时提交恢复发行上市审核的申请,上交所经审核确认后,恢复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审核。

因此,除本来5家已中止审核的企业外,上交所对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的所有在审企业共80家中止审核。待发行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更新财务资料后并提交恢复申请后恢复审核。

截至目前,已经有85家企业审核中止。此前,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600184)有限公司4家企业因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中止,九号机器人(300024)在4月上旬将投资者持有的优先股转为普通股,需增加一期截止到今年6月30日的审计。公司因此申请中止审核,以完成加审工作,并更新申报材料。

另有4家企业已终止审核

此前,4家企业及其保荐人先后向上交所提出撤回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及发行上市保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上交所已依法作出终止其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这四家发行人分别为北京木瓜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舰芯片制造(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交所此前表示,在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后,终止审核,是正常的审核机制和结果。终止审核前,四家发行人处于不同的审核进度和程序中。有的处于多轮问询阶段,有的保荐机构被现场督导,有的已召开中心审核会议形成初步判断意见,有的已正式发布公告进入上市委会议审议程序。在前期审核问询中,相关企业的核心技术及其先进性、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等可能影响发行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一致性、可理解性等事项,受到重点关注。

上交所表示,根据现有的审核规则、标准和机制,如果经过审核问询,相关发行人对上交所审核中重点和反复关注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重大信息披露事项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所评估和披露的科创属性和技术先进性明显不符合科创板定位,都可能导致发行上市申请被依法否决。

总的来看,相关企业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是综合考虑审核情况和自身状况后的选择。据了解,上交所审核问询对相关重点问题的高度关注、合理怀疑以及可能出现的审核结果等事由,是选择判断中的重要考虑因素,充分说明公开化问询式审核在把好科创板“入口关”中的震慑作用,得到应有体现。与依法否决的后果一样,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也将导致相关发行上市审核的终止。如果审核中发现发行人、中介机构违规问题,无论其是否撤回申请,上交所都将按照规则规定予以处理。

上交所表示,将按照试点注册制的改革要求,继续稳步高效推进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同时开展工作评估,边总结边完善边提升。其中,将着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基本要求,与市场各方一起,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和发行上市审核质量,合理把握好科创板定位,促进科创板健康发展。

延伸阅读:上海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不同于沪市主板市场,投资者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 股,且不超过10万股。

投资者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

投资者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通过提交收盘定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0万股。

申报买入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如201股、202股等。

申报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余额不足200股时,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如199股需一次性申报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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